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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2026-02722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一、民政和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0746-5911821)
1.城乡低保
享受对象和条件:持有本区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标准:农村520元/人/月,城市770元/人/月,实行精准补差,各发放对象金额不等(2026年标准)。对城乡低保人员家庭每户每月减免10千瓦时用电量。
2.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补助
享受对象和条件:(1)60周岁以上老年人,(2)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3)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标准:农村分散、集中供养均为676元/人/月,城市分散、集中供养均为1001元/人/月(2026年标准)。对城乡分散特困人员家庭每户每月减免10千瓦时用电量。
3.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补贴标准:全自理60元/人/月,半自理300元/人/月,全护理分散供养600元/人/月、集中供养835元/人/月(2026年标准)
4.特困人员丧葬费
补贴对象:受理特困死亡对象举办丧事的村(社区)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或者特困人员近亲属。
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由举办丧事的村(社区)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或者特困人员近亲属提交特困人员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和用于特困人员丧葬费用的正规发票凭证,报回龙圩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部门审批后据实报销。
5.特困人员住院护理保险
补贴对象:特困对象照料护理人员
补贴标准(仅在2025年10月-2026年9月有该补贴):每名特困供养人员住院期间生活护理津贴全年累计赔付天数不超过45天,如特殊情形累计天数超过45天须区民政局和保险公司协商解决,每名特困供养人员单次住院期间生活护理津贴从住院第2天开始给付;1.护理登记一级,半自理,乡镇卫生院50元/天,县级医院70元/天;2.护理登记二级,全护理,乡镇卫生院70元/天,县级医院100元/天。
注意事项:1.医药费不报销;2.出院后需在1个月内对接保险公司,否则难以报销。但由于保费限制,由区民政局审批材料并控制赔偿额。
6.临时救助
补贴对象:根据困难类型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①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可能危及群众生命或身体健康,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②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以下本区户籍人群: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困难残疾人和低保边缘群体。
7.孤儿基本生活费最低保障
享受对象和条件:具有回龙圩籍户口,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
标准:分散供养1250元/人/月,集中供养1800元/人/月(2026年标准)。
8.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享受对象或条件:指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导致父母失去抚养能力的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参照孤儿标准同等保障。
标准:分散供养1250元/人/月发放,集中供养1800元/人/月(2026年标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实行补差发放)
9.“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
享受对象和条件:(1)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2)未被收养;(3)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非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未连续就读的(不含保留学籍、休学情形)不在本项目资助范围。
标准:每人每学年发放1万元助学金(2026年标准)
10.残疾人两项补贴
享受对象或条件:(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具有回龙圩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具有回龙圩户籍、持有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符合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标准:110元/人/月(2026年标准)
11.残疾人教育资助
补贴对象: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标准:(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 1400 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 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
二、区卫健局(咨询电话0746-5911364)
12.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家庭扶助金
享受对象及标准:
(1)失独家庭910元/人/月,其中国家590元、省100元、市县220元;
(2)伤残家庭600元/人/月,其中国家460元、省100元、市县40元;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从2022年起,经鉴定为三级以上的按照一级690元/人/月,其中国家520元、省70元、市县100元; 二级560元/人/月,其中国家390元、省70元、市县100元; 三级430元/人/月,其中国家260元、省70元、市县100元标准发放救助资金。
申报流程:
(1)个人申请。
(2)村(社区)委员会和镇分别资格初审并张榜公示。
(3)区卫健局审批。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社区)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三级以上《残疾人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提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
三、区教育局(咨询电话18874680116)
13.学前教育(区教育局)
对符合入园年龄,在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每生每期500元资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农村独生子女和农村双女户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非普惠性幼儿园原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由地方政府按照国家基础标准同等资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不能使用上级财政资金)(2012年秋季开始执行)。
14.高中教育(学籍地教育局)
①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享受免学费(示范性高中及特色教育学校每生每期免除1000元,其他每生每期800元)、免教科书费。②给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国家助学金,按每生每期平均1150元发放(可分2档或3档发放,最高档每生每期1750元、最低档每生每期600元)(2010年秋季开始执行,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15.中职教育(学籍地教育局)
①对就读中职学校的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收学费。②对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每生每期平均1150元的标准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可分2档或3档)(2007年秋季开始执行,2025年春季学期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16.高等教育(区教育局)
对当年考取全日制大专以上学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高校) 且符合申请政府资助金条件的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学年提供不超过20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研究生不超过25000元,在校就读期间由国家贴息(2008年开始执行,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按新标准执行)。
四、区社保医保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746-5912268)
17.医疗救助
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医疗救助)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1)参保对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的参保对象为除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之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人员、在校学生、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2)个人缴费标准:每年的9月1日到12月31日,为居民医保下一年度的集中参保缴费期,2026年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
(3)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原则上实行同缴同补方式,对特困人员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照执行);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给予50%的资助。集中缴费期内,困难群众在户籍地参保的,资助参保政策“免申即享”;因特殊情况在异地参加居民医保且未享受当地参保资助政策的,凭异地缴费证明回本区申请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在集中缴费期内相关部门动态新增的困难群众可享受当年度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同缴同补;集中参保缴费期外动态新增的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群众,已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不退回、未参保缴费的按400元/人补缴(自身份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待遇),不享受当年参保资助政策,次年起按其实际困难类别落实相应资助政策。
(4)门诊待遇:普通门诊,居民医保参保人在参保地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按70%比例支付,一个结算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420元。“两病”(糖尿病和高血压)门诊用药保障,纳入两病管理的参保患者,按规定使用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政策范围内不设起付线,按照70%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限额高血压360元、糖尿病600元,同时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保障待遇,则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960元。慢特病门诊,全省统一病种范围(47个,如恶性肿瘤、肝硬化、精神病等)、纳入标准、医保支付标准,符合享受居民医保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条件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不设起付线;在慢特病门诊待遇保障政策规定的药品费用限额内,按照70%的比例支付。
(5)住院待遇:
执行全省统一的居民住院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支付限额,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基层医疗机构(主要指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起付标准200元,基金支付比例85%;一级医疗机构或不设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500元,基金支付比例82%;二级医院医疗机构起付标准800元,基金支付比例80%;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1200元,基金支付比例65%;省部属医疗机构起付标准2000元,基金支付比例60%。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多次住院的,第二次及以上起付标准按50%计算,起付标准年度累计不超过3000元;年度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万元。
(6)生育医疗待遇:产前检查费最高补助标准为600元;平产最高补助标准为2000元;剖宫产最高补助标准为3000元。补助标准根据居民医保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孕产妇因高危重症救治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因疾病住院相关标准支付。
(7)异地就医:执行全省统一异地就医政策,异地长期居住备案和异地急诊抢救人员报销支付比例执行参保地标准,省内异地就医和跨省异地转诊报销支付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非急诊且未转诊的跨省异地就医报销支付比例下降20个百分点。省内、跨省异地就医可凭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直接在就医地医院联网直接结算。备案方式多渠道,个人线上可在湘医保、国家医保APP或小程序申请异地就医备案,线下可在市内就诊医院、基层服务网点、政务大厅、医保中心等地办理异地就医备案。
(8)大病保险政策: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对参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18000元以后,分四段累计补偿:0至3万元(含)部分报销60%,3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部分报销65%,8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部分报销75%,15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5%;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起付线降低50%,即9000元,在扣除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后,各段报销比例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最高支付限额。
(9)医疗救助政策:
1.特殊疾病门诊救助:按照特殊疾病门诊病种范围实行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超过8000元。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线,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 90%比例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000元,年度限额内个人政策范围内自负医疗费用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2.住院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报销后,救助对象年度累计住院发生属于医疗救助政策支付范围内,达到救助标准以上、10万元以内的个人自负医疗费用部分,按一定比例救助。
②二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1400元,按照70%比例给予救助。
③三类救助对象:起付线为7000元,按照50%比例给予救助。
④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退役军人,在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照同类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标准提高10%比例给予救助。
3.再救助: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超过7000元(以后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且有返贫致贫风险的人员,经规范的申请、审核程序,按照50%的比例进行再救助。
4.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再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年度个人累计自付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高于1万元的部分,享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含双通道药品协议有效期内个人自负费用救助)年度支付限额10万元,救助比例60%;重特大疾病住院医疗救助年度支付同样限额10万元,救助比例60%。重特大疾病门诊和住院医疗救助限额、年度累计政策内自付等分别单独计算。
(10)医疗救助如何申请?
1.一类、二类救助对象,市域内就医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资料在协议医疗机构直接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医保协议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经转诊程序到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的,由一类、二类对象提供必要的病史资料、转诊审批材料、医疗费用结算材料、社保卡和身份证明等资料,向回龙圩镇(或所在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医疗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医疗救助费用。一类、二类救助对象认定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向认定地所属乡镇(街道)提出救助申请。
2.第三类救助对象和再救助对象,经申请、公示、审核后按次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类救助对象申请流程如下:①申请人向回龙圩镇(或所在村、社区)申请第三类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身份证件、银行卡复印件、病史证明材料和医疗费用结算单据,填报《永州市医疗救助申请表》,授权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情况;②回龙圩镇(或所在村、社区)根据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授权,委托区民政部门获取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③回龙圩镇根据核对报告在村(社区)委员会的协助下,开展实地入户调查并出具《永州市申请医疗救助入户调查报告》;④回龙圩镇根据调查情况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收入情况进行评估,初步判断是否达到第三类救助条件;⑤区乡村振兴部门综合研判返贫致贫风险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回龙圩镇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医保部门。⑥区医保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完成审核拨付;不符合条件的,退还资料,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再救助对象申请流程如下:①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向回龙圩镇申请再救助,填报《永州市医疗再救助申请表》;②区乡村振兴部门综合研判返贫致贫风险提出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由回龙圩镇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的村(社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资料报送至区医保部门;③区医保部门再结合申请人年度医疗费用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再救助条件。符合再救助条件的,由区医疗保障部门按规定给予再救助。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