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信息公开 > 履职依据 > 政策法规
| 索引号: | /2025-02340 | 分类: | |
| 发文机关: | 回龙圩管理区 | 发文日期: | |
| 名称: | |||
| 文号 : | |||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回龙圩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实施细则》的通知
回龙圩镇、回峰林场,区直各单位:
现将《回龙圩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月14日
回龙圩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做好我区保障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湘建保〔2021〕188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办法》(湘发改价费规〔2022〕7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区管委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本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使用、租金管理和退出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包括本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非本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
(一)本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非本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我区新就业无自有住房的机关、事业、企业职工和在我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符合要求的承租对象在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务服务住保业务窗口领取申请表,按要求准备好相关资料。承租对象需将申请表提交至村(居)委会、工作单位以及民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待其签字盖章后,再将申请表交回至该业务窗口。
第五条 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进行全面综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期间若无异议,将通知申请人签订租房合同,并要求其缴纳租房押金(租赁方式可选择按年租赁或以息抵租)。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并说明理由。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时,若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条件并希望续租,应在租赁期满前3个月向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准予续租,并需签订续租合同。
第四章 使用与退出
第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根据《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承租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承租人是特困在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或当年度因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导致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低保户、优抚对象、特扶对象、监测户等,经承租人自行申请、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可以申请当年度租金50%减免。
第七条 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不得进行违规装修、转租或从事其他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公共租赁住房因非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承租人可向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报修申请。
第八条 承租人需要退租的,应及时向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提出退租申请,并需将原租房恢复至初始状态,同时确保房屋内卫生整洁,且无租金拖欠情况。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对房屋进行验收,若验收无误,则将剩余租金及押金退还至承租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应当对照上级有关考核指标,严格落实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和分配入住率目标管理。区管委对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情况实施监督考核。
第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住房保障工作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印发
- 关于《回龙圩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视频解读2025-02-07
- 关于《回龙圩管理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图片解读2025-02-07
湘公网安备 43110302000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