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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回龙圩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2-05-26
名称: 关于印发《回龙圩管理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 回管〔2022〕27号    
关于印发《回龙圩管理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6-13           来源: 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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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圩镇、回峰林场,区直各单位:

回龙圩管理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2022526


回龙圩管理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投资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办〔2020〕11号)、《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永州市本级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和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有关规定的通知(试行)》(永财办〔2016〕30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前期费用上限值标准的通知(试行)》(永财办〔2020〕1号)(永财办〔2018〕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回龙圩管理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预(结)算和竣工决算进行评审,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问效,有利于财政性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财政部门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负责财政投资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需业务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向建设项目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  财政评审机构在完成投资评审工作后出具的评审结论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招标上限值)、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
  (一)财政预算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基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它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需要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它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三章审批权限管理
   第八条   规范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管理,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和立项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一)单项合同(含工程施工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规划、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类费用)估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预算评审和竣工结算(由单位班子集体审定预、结算,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结果报区财政资金管理科室备案。
  (二)单项合同(含工程施工和重要物资设备采购)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20万以下的项目预算由建设单位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编制(由单位班子集体审定预算,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竣工结算按程序报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1、结算工程量以实际验收为准,材料价格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材料价格条款执行;2、结算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3、如无工程变更,若财政评审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以合同金额结算,若财政评审金额没有超过合同金额以财政评审金额结算)
   第九条  规范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上的预算审批权限管理,在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和立项符合规定的前提下。
   (一)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初审后(概算符合性审查),经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预算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1)。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初审后(概算符合性审查),经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区管委会主任审批,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预算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2)。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预算,建设单位初审后(概算符合性审查)经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区管委会主任审批(重大项目由区管委会议或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进行评审(预算评审申请表见附件1-1)。
   第十条  项目变更审批权限管理
  (一)按照申请---审批---变更预算评审----现场签证的流程实施;
  (二)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内工程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且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金额10%的、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3-1);
  (三)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内工程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以下的、单项合同在200万元以上工程变更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按程序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分管财政区领导及区管委会主任审批(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3-2);
  (四)工程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和工程变更后突破概算的按程序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分管财政区领导及管理区主要领导审批,重大变更由区管委会议或区财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工程变更审批表见附件3-3)。
  (五)现场签证(工程签证单见附件4)
  1.30万元以下非公开招标项目,每处增加预算在3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上公开招标项目,每处增加预算在5000元以上的,由区监管部门(审计和财评中心)、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镇村干部等多方现场签证;
  2.30万元以下非公开招标项目,每处增加预算在3000元以下;30万以上公开招标项目每处增加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镇村干部现场核量并办理好签证单;
  3.没有获得变更审批,擅自施工实施的,所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认可;
  4.设计变更没有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没有报审变更预算的工程变更形成的量价不予认可;
  5.增减项目不能相抵,核减以现场核实未完成或少完成实际工程量为准,增加的工程量,没有现场签证的结算时一概不予认可。
  6.所有签证单必须有建设单位两人以上签字并加盖公章才予认可。
  第十一条  项目投资20万元以上结算审批权限管理
 (一)结算送审管理
  1.结算未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进行评审,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2.结算超中标金额10%以内、且未突破投资概算、预算的,经核实变更程序全部合规的,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进行评审、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3.结算超中标金额10%及以上、经核实变更程序全部合规的,建设单位初审后,送财政进行评审、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4.结算超出中标金额10%以上,变更程序不合规的;由建设单位向区管委会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进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后,报区管委会议通过,送财政批复结算评审文件;
  5.结算超中标金额或超概算项目未按规定程序审批或变更程序不合规的,财政评审将不予受理;
  6.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要求填写结算送审承诺书(详见附件7)。
  (二)结算审批权限
  1.工程单项合同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价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且预算和工程变更程序合规的,经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结算评审申请表见附件5-1);
  2.工程单项合同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且工程变更程序合规的,经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审批(结算评审申请表见附件5-2);
  3.单项合同100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勘察、设计、监理等工程服务类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的,且工程变更程序合规的,经区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报分管项目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和区管委主任审批,重大项目经区管委会议或区财经领导小组决定(结算评审申请表见附件5-3)。
                        第四章  评审内容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预算和竣工结(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等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资金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审核,以及配套资金的筹集、到位情况审核;
  (六)项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的审核;
  (七)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八)实行代建制项目的管理及建设情况审核;
  (九)项目建成运行情况或效益情况审核;
  (十)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十一)其他相关内容的审核。
                       第五章  评审流程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流程如下图: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评审类别所对应的评审资料报送清单(附件6)收集整理好后送审。项目送审后,原则上不得增加或变更已送审的项目内容及资料,确需增加或变更的,应当按原送审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六章 取费标准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切实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财政投资资金效益,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长令第192号)、《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20〕56号)、(湘建价市〔2020〕46号)、《永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项目前期费用上限值标准的通知(试行)》(永财办〔202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管理区实际,对区财政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和区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清单计价取费费率等规定如下:
  (一)财政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计取方法
  1.国家、省、市有文件规定的,按最低取费标准计算。
  2.应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而经批准未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和招投标法律法规允许不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实施的项目前期费用,上述招标控制价计费基础上再下浮20%作为合同上限值;
  3.对工程服务类项目评审,财政只对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规划、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等项目前期费用)进行评审,5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自行办理;
  4.具体取费明细详见附件8。
  (二)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市政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水利、国土、电力、公路等专业工程的计价。
  1.政府投资PPP项目管理费率、利润率、人工工资的计取,报区管委批准后实施;
  2.30万元以内项目的管理费率、利润率按标准费率的50%计取;
  3.各专业工程(含EPC项目)的税金、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规费等预算均按有关规定的100%计取,结算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4.人工取费,其中: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市政、园林绿化、水利、国土、电力、公路、仿古等工程按省住建厅发布的人工工资文件永州地区最低工资单价计取(如发布最新人工工资政策文件则按新文件的最低人工工资标准执行);零星用工可参考永州市造价站发布的永州市建筑工程工种人工成本信息价;
  5.政策发生变化时已签订合同的,预算时的人工工资未低于最低人工工资的不予调整,需调整的参照上述第4条执行;
  6.机械土、石方运输统一按各专业消耗量标准所列的最大载重量自卸汽车运输子目计价,预算审核时,运距统一暂按3KM计算,结算时按相关单位签证认定的实际外运方量和运距计算;
  7.其他工程费: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一般的按5%,设备多、设计不明确或后期预计变化大的按10%,最多不超过分部分项工程费15%;专业暂估价不应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8.材料价格:价格参照永州市造价站发布的当年最近一期材料信息价(优先参照江永县信息价,江永县没有信息材料价的依次参照道县、江华、宁远等县区和永州市市区信息材料价),永州市造价站没有发布信息材料价参照周边市(如衡阳、郴州等)和湖南省造价站发布价格为依据;对于新型、高科技和无发布价的材料,通过慧讯网、造价通等网站询价或市场考察确定。
  9.公开招标项目,合同外增加项目的综合单价以本级财政评审审核的结论为准,但投标人投标报价时的优惠比例予以保持。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对项目建设过程中职责分工如下:
  (一)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1.对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的项目,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本办法实施财政投资评审;
  2.根据财政投资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和整改;
  3.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实施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管理;
  4.批复建设项目财务决算,办理资产划转手续。
  (二)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职责: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拟定财政投资评审规章制度;
  2.拟定财政投资评审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算的评审工作;
  4.及时出具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并对评审报告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5.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
  6.建立评审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保证评审资料的完整;
  7.对评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1.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负责;
  2.对评审中涉及需要核实或取证的事项,给予积极配合;
  3.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财政投资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反馈,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今后财政评审机构不再接受复议请求;
  4.认真执行财政投资评审报告提出的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及时整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区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对财政投资评审结果及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等进行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加强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评审人员评审误差率过高、不按程序评审、时效过低的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委托的中介机构主要采取“黑名单”等形式,对其造价成果的质量、误差和实效方面进行管理。对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可采取扣减咨询费用、通报、列入“黑名单”终止其委托业务等形成加强监管。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做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评审部门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人员在投资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造价主管部门对竣工结算备案的造价成果应组织不定期抽查,规范造价咨询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行为,确保造价成果文件质量,发现误差率超过《建设工程造 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中价协〔2012〕11号)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拒不配合或阻挠投资评审工作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发现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财政法规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涉及保密项目的,评审相关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本办法中所称“以内”均不含本数,“以上”均含本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于无预算先开工项目,不再进行财政预算评审,该项目工程进度实行估算(概算)控制,工程结算经区管委批准后可直接进行结算评审。
无预算先开工项目不允许再有补做预算评审情况出现。
对于PPP、EPC等项目严格按照先概算招标,再报预算审批后才能开工的程序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对未按规范程序建设的项目,必须经区管委研究同意后,财政才予以评审。
  第二十六条  在评审过程中,对于因财政评审部门与建设单位观点不一致而产生的重大争议事项,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协调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的,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评审依据。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回龙圩管理区国库集中支付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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