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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 回龙圩管理区 | 发文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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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我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予以公布。
一、本公告中“社会保险”指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的情形
(一)属于养老保险举报的情形
1.参保单位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采取上述方式协同个人、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通过其他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2.参保个人伪造、变造材料,虚构、隐瞒事实,违规办理退休手续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利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协同他人、单位或其他机构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
3.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采取涂改档案、伪造职工工龄、工种等手段为不具备离退休条件的职工违规办理离退休,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
4.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退保骗取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养老保险金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二)属于工伤保险举报的情形
1.不按规定验证工伤人员身份导致他人冒名就医、工伤康复、配置辅助器具的;
2.采取编造病历、伪造证明或者凭据等手段骗取工伤保险基金的;
3.参保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他利益关系人采取虚构事实或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工伤认定结论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
4.工亡职工直系或其他亲属虚构、伪造、变造、非法更改原始证明材料,骗取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
5.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属于失业保险举报的情形
1.参保单位违规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协同参保个人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待遇的;
2.参保个人以涂改、伪造有关材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等非法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3.参保个人隐瞒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被判刑收监执行等情况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
4.其他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行为。
三、属于冒领或者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举报的情形
1.死亡、服刑仍然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2.同时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两项及以上的;
3.异地、多户头重复领取相同或两项及以上社会保险待遇的;
4.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资格发生变化的;
5.领取失业保险金待遇资格发生变化的;
6.其他经人社部门认定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情形。
四、联系和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0746-5911878 (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2、窗口举报:回龙圩管理区办公大楼一楼政务大厅人社窗口;
3、邮箱举报:290721686@qq.com
4、信件举报: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龙圩管理区办公大楼四楼,425400)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违规、骗取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对举报提供线索者,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线索经查证情况属实的,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对恶意举报、编造违规事实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举报人责任。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区社会保障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提示:为高效开展核查处理工作,建议举报人尽可能提供以下信息:被举报人的基本信息;被举报人相关欺诈骗取贪占挪用社保基金行为的详细情况,如时间、经过、涉案参保人姓名等信息;掌握的证据材料;联系方式。)
回龙圩管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