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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回龙圩管理区 发文日期: 2020-01-07
名称: 回龙圩靓颜堂化妆品连锁店行政案件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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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龙圩靓颜堂化妆品连锁店行政案件信息公开
2020-01-07           来源: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字体: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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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回龙圩靓颜堂化妆品店进行日常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柜台销售有标示生产企业为太乐化妆品会社的奇姬全能水精装套(1奇姬晶莹润肤水、2奇姬晶莹精华乳、3奇姬晶莹臻洁面乳。批准文号分别为:国妆备进字J20137898、国妆备进字J20137985、国妆备进字J20135839)。奇姬全能保湿三件套(1奇姬晶莹润肤水、2奇姬晶莹精华乳、3奇姬晶莹金箔精华凝露。批号分别为:批准文号分别为:国妆备进字J20137898、国妆备进字J20137985、国妆备进字进J20135839)。奇姬晶莹丽婕EGF四件套(1奇姬晶莹丽婕柔肤露、2奇姬晶莹丽婕保湿霜、3奇姬晶莹丽婕洁面乳、4奇姬晶莹丽婕水份面膜。批号分别为:国妆备进字J20091630、国妆备进字J20142918、国妆备进字J20135448、国妆备进字J20140328)。每种化妆品套装2套,共计6套。该店未能提供上述产品当批次的产品检验报告单。

证据材料:

一、江永靓颜堂化妆品总店的销售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渠道。

二、现场检查笔录、询问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扣押货品清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未经批准及检验的进口化妆品。

三、询问调查笔录以及当事人提供的明细单证明奇姬全能水精装套盒销售单价为319元、奇姬全能保湿三件套销售单价为657元、奇姬晶莹丽婕EGF四件套销售单价为468元,经核查该店未销售上述产品。

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合法身份。

处罚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六条

处罚建议: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对该(单位)进行以下处罚:

一、没收奇姬全能水精装套盒单价、奇姬全能保湿三件套单价、奇姬晶莹丽婕EGF四件套单价。以上每种产品2套,共6套。

回龙圩管理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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